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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4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扣押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32號 上 訴 人即 旺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日興 被 上訴 人 鄒素芳 當事人間給付扣押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3月20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 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 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 加徵裁判費10分之5;且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上訴人於民國107年3月27日收受本院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0 7年4月13日聲明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本院依首揭規 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命補正裁定5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新臺幣19,023元,上開命補正裁定已於107年4月19日送達,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慧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錫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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