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99號
原 告 濟生醫藥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蘇東茂 新竹市○區○○路○○號15樓之2(戶)
訴訟代理人 張皓帆
律師
複代理人 李佳珣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阡群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秀蓮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濟生醫藥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7 年度訴字
第499 號
解除契約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30,123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8,82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恭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王秀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