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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49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解除契約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99號 原   告 濟生醫藥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東茂  新竹市○區○○路○○號15樓之2(戶) 訴訟代理人 張皓帆律師 複代理人  李佳珣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阡群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秀蓮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濟生醫藥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7 年度訴字 第499 號解除契約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30,12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82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恭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王秀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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