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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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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5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03號 原   告 新力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莉淳 訴訟代理人 許錫津律師 被   告 全聖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廣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黃菘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26日所 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欄第二項關於「被告廣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 告新臺幣叁佰肆拾萬,及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廣定建 設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佰肆拾萬元,及自如附表所 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裕仁 法 官 李立傑 法 官 張美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桉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