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17號
原 告 旻谷藝術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鄭玠旻
訴訟代理人 林雅儒
律師
被 告 玖加壹藝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依婷
訴訟代理人 黃致穎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7 月25日
言
詞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調查事項,
爰裁定
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葉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