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19號
上 訴 人 亞東金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志忠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承峰儀器有限公司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2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
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95,
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3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張玉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