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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6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29號 原   告 張君如 訴訟代理人 洪翰今律師 被   告 昆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其霖 訴訟代理人 張智翔律師 複代理 人 洪明立律師 被   告 大河戀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品潔 訴訟代理人 包國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證有未明之處,其中原告 聲明請求之內容尚有闡明調查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 民國108年10月23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世全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