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29號
原 告 張君如
訴訟
代理人 洪翰今
律師
被 告 昆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其霖
訴訟代理人 張智翔律師
複代理 人 洪明立律師
被 告 大河戀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品潔
訴訟代理人 包國華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因事證有未明之處,其中原告
聲明請求之內容尚有闡明調查之必要,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
民國108年10月23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世全
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