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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6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49號 原   告 太極天下建設開發有限公司即雲極國際開發事業有       限公司即新銳國際開發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宜君 訴訟代理人 王健安律師       吳俊志律師 被   告 林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欽榮 訴訟代理人 柳正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事證未明,尚待釐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 年4月18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並請 兩造訴訟代理人就原告所提出之附件1所示退戶溢價請款明細表 之內容分別提出說明,並檢附相關已給付及已受領之單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