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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6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59號 上 訴 人 陳宏傑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慶霖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7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6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