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59號
上 訴 人 陳宏傑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慶霖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7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
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6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
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