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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6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67號 原   告 得鉅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聰明 原   告 陸聯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聰明 上列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博任律師 上列原告2人與被告林雅鈴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 ,原告2人起訴雖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24,760元。 查:本件係原告得鉅開發建設有限公司(下稱得鉅公司)、陸聯 登工程有限公司(下稱陸聯登公司)共同起訴對被告請求給付,依 原告2人起訴狀聲明第1~3項記載,原告2人對被告係基於「各別 」之終止借名登記契約,而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返 還所有物,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原告2人之請求「各別」計 算,方為法。據此,依原告得鉅公司就聲明第1、2項請求,其 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得鉅公司主張核定為1,270,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3,573元,而依原告陸聯登公司就聲明第3項請求, 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陸聯登公司主張核定為1,125,6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2,187元,以上2筆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25,760元,原告2人僅繳納24,760元,尚欠1,0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2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翌 日起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2人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游語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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