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67號
原 告 得鉅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丁聰明
原 告 陸聯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聰明
上列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博任
律師
上列原告2人與
被告林雅鈴間請求
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
,原告2人起訴雖據繳納第一審
裁判費新台幣(下同)24,760元。
惟查:
本件係原告得鉅開發建設有限公司(下稱得鉅公司)、陸聯
登工程有限公司(下稱陸聯登公司)共同起訴對被告請求給付,依
原告2人
起訴狀聲明第1~3項記載,原告2人對被告係基於「各別
」之終止
借名登記契約,而依
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返
還所有物,故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原告2人之請求「各別」計
算,方為
適法。據此,依原告得鉅公司就聲明第1、2項請求,其
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得鉅公司主張核定為1,270,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3,573元,而依原告陸聯登公司就聲明第3項請求,
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陸聯登公司主張核定為1,125,6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2,187元,以上2筆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25,760元,原告2人僅繳納24,760元,尚欠1,0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2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
翌
日起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2人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游語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