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69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93號 原   告 張尹菀 訴訟代理人 蔡坤旺律師       黃書妤律師 被   告 國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啟端 被   告 廖惠玲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廖健智律師 複代理 人 王寶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10月16日上午9時5分在本院 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世全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