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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69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9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尹菀 上列受裁定人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1月20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569,093元(197,471+371,622=569,093),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2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 數補繳前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世全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黃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