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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6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9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騰峰冷凍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玥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今口香調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7月13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4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478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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