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9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騰峰冷凍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黎玥君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今口香調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7月13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48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3,478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