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95號
上 訴 人
即被
上訴人 騰峰冷凍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黎玥君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今口香調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淵泉
當事人間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7月
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
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按提起民事第二
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6條之16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
乃
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均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
民國107年8月8日及107年8月16日分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107年8月13日送達予
上訴人今口香調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之
送達代收人,於107
年8月21日送達予上訴人騰峰冷凍工業有限公司,有送達證
書在卷
可稽。然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
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
可證,則上訴人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四、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怡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