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28號
原 告 林森拉娜時尚精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乙軒
原 告 林森拉娜國際精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乙軒
原 告 林森拉娜時尚精品店即楊乙軒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曹宗彝
律師
複 代理人 梁家昊律師
被 告 黃珮雯
訴訟代理人 賈俊益律師
複 代理人 劉孜育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上易字第309號刑事訴訟終
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本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主張被告任職原告公司會
計
期間,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重複請領健保、勞保及勞
工退休金,向原告公司詐取金錢。另基於業務
侵占之犯意,
將應給付予廠商之款項、水電、通信及貸款等費用,於請款
後未予繳納,侵占公款。以上金額合計達新台幣(下同)
7,331,126元,被告僅先後還款3,460,691元,尚有3,972,93
3元未清償。且被告
上開犯罪事實,業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在
案,而請求被告給付3,972,933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
經查,被告上開犯罪嫌疑,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現於臺灣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上易字第309號審理中,該犯罪事
實之有無,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
裁判,
非俟刑事訴訟
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因此認有裁定停止本件
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