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28號
原 告 林森拉娜時尚精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乙軒
原 告 林森拉娜國際精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瓊惠
原 告 林森拉娜時尚精品店即楊乙軒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曹宗彝
律師
被 告 黃珮雯
訴訟代理人 賈俊益律師
複 代理人 劉孜育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13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涉有犯罪嫌疑,牽涉
本件民事訴訟之
裁判,裁
定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
年度上易字第309號刑事判決附卷
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廖鳳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