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6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盈俞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婷瑜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欣弘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7年度訴
字第767號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375,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
36,84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慶郎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