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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7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6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盈俞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婷瑜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欣弘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7年度訴 字第767號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37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36,84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慶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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