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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7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96號 原   告 陳 鈴 蘭 訴訟代理人 李怡昕律師 複代理人  林瓊嘉律師 被   告 皇瀚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美 訴訟代理人 王文聖律師 複代理人  張浚泓律師 被   告 陳偉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  足裁判費。按各共有人基於共有人之地位,依民法第八百二十  一條規定,為全體共有人之利益,請求回復共有物時,因其並  非僅為自己利益而為請求,且除契約另有約定外,該共有人得  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民法第  八百十八條參照),故其就該排除侵害訴訟所得受之利益,自  應以回復共有物之全部價額為計算基準,不因被請求人亦為共  有人,而有不同(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抗字第722 號民事裁定  意旨參照)。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皇瀚實業有限公司應將臺  中市○○鎮○○○段○路○○段000 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656  建號即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巷○○號(後整編為臺  中市○○區○○○道○ 段○○○ 巷○○號)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  被告陳偉民,被告陳偉民並應將上開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  告及陳蔡碧、陳惠美、陳淑美、陳偉民共有,因原告並非僅為  自己利益而為請求,且原告取得上開房地之應有部分後,對上  開房地之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應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上開  房地於原告起訴時之現值,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3,415,400元【計算式:5,500 ×2,076 +1,997,  400 =13,415,40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及臺灣高  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0,096 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40,105元  【計算式:2,000 +38,105=40,105】,尚應補繳89,991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鄭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