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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7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9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皇瀚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鈴蘭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6 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3,415,400元(見本 院108 年6 月5 日民事裁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5,144 元, 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趙振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