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9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皇瀚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淑美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鈴蘭間請求
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6 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
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3,415,400元(見本
院108 年6 月5 日民事裁定),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95,144 元,
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趙振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