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847號
原 告 遠揚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威旭
訴訟代理人 張瑜珊
被 告 張伊茜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18日
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伍萬陸仟捌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107
年4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伍萬貳仟元供
擔保後,得
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
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
各款所列情形,
爰依原告之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為原告之員工,
詎被告竟利用職務上機會
,
侵占如附件所示原告所有服務費等款項計新臺幣(下同)
691,822元,原告自得依不當得利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
還。又被告前向原告借款100,000元、90,000元,合計190,0
00元,雙方約定按月自被告薪資中扣除5,000元以分期清償
,若被告離職則視為全部到期,被告應一次清償,
嗣被告已
離職,全部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經結算至107年1月10日止,
被告尚欠借款65,000元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之
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償還。
並聲明:⑴如主文第一項;⑵願供擔保,請
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
準備書狀或陳述
。
四、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
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明細表、自
白書、被告106年5月19日、107年1月18日文書、
本票、員工
預支單等件為證,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以為爭執,應視同
自認,
堪信原告主張
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不當得利、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
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
核無不合,爰酌定相
當
擔保金額准許之。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于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