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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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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90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02號 上 訴 人 瑛誼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宗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廣訊數位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38,12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2,0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 向本院補繳裁判費12,060元,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 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 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孫超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