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02號
上 訴 人 瑛誼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宗明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廣訊數位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38,120元,應徵
第二審
裁判費12,0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
向本院補繳裁判費12,060元,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
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
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孫超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