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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9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03號 原   告 李美惠       銓聖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昇鳴 上一人之 訴訟代理人 洪盛瀛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白宗益 被   告 賴國融 訴訟代理人 江瑋平律師       詹仕沂律師 被   告 賴希瑋 訴訟代理人 賴昭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2月27日上午11時在本 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文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