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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9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0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賴國融       賴希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美惠、銓聖不動產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 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3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74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文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