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18號
原 告 宏源生醫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朝熙
被 告 亞洲時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官瑜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
須具備之程式。另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
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二、
本件原告前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30781
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而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因原告未據繳足裁判費,前經本院
於民國107年1月26日以107年度補字第120號裁定命其於收受
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07年2月7日送達原告收受
,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
繕本)及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