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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9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18號 原   告 宏源生醫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朝熙 被   告 亞洲時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官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 須具備之程式。另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 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二、本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30781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而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因原告未據繳足裁判費,前經本院 於民國107年1月26日以107年度補字第120號裁定命其於收受 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07年2月7日送達原告收受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及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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