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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9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31號 主參加訴訟 鴻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人 法定代理人 江嘉玲 訴訟代理人 張欽昌律師 主參加訴訟 被告即原告 奇峰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隴廷 訴訟代理人 楊申田律師 主參加訴訟 被告即被告 德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金 訴訟代理人 陳建良律師 複代理人  楊振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主參加訴訟原告對於本訴 原告、被告提起主參加訴訟,主參加原告提起主參加訴訟雖據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主參加訴 訟起訴狀所載為新台幣1,292,53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 13,870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1,000 元,尚欠新台幣12,87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主參加原告於收 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清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游語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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