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31號
主參加訴訟 鴻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人
法定
代理人 江嘉玲
訴訟代理人 張欽昌
律師
主參加訴訟
被告即原告 奇峰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隴廷
訴訟代理人 楊申田律師
主參加訴訟
被告即被告 德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金
訴訟代理人 陳建良律師
複代理人 楊振裕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債權存在事件,主參加訴訟原告對於本訴
原告、被告提起主參加訴訟,主參加原告提起主參加訴訟雖據繳
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惟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主參加訴
訟
起訴狀所載為新台幣1,292,53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
13,870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1,000 元,尚欠新台幣12,87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主參加原告於收
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
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清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游語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