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31號
原 告 即 奇峰事業有限公司
主參加
被告
法定
代理人 林隴廷
訴訟代理人 楊申田
律師
被 告 即 德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主參加被告
法定代理人 林榮金
訴訟代理人 陳建良律師
複代理人 楊振裕律師
主參加原告 鴻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嘉玲
訴訟代理人 張欽昌律師
受告知訴訟
人 辰耀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家萱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
債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 年4 月9 日下午3 時
,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本件主參加訴訟原告所提之主參加聲明第二項係:確認主參
加被告奇峰公司就辰耀公司以「辰耀實業有限公司對主參加
被告德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就『清水璞麗建案工程』之屆期
工程款債權」所設定之權利
質權不存在。」
惟查,辰耀公司
非本件之當事人,本件訴訟之結果,本院認為不論訴訟之結
果為何,對於
第三人辰耀公司均有
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本
件之當事人均未
聲請對第三人辰耀公司為
訴訟告知,本院認
為本件前雖業已
辯論終結,然有依民事訴訟法第67條之1 告
知之必要,
爰將本件
再開辯論,並將主參加訴訟
起訴狀影本
、108 年1 月10日調查證據聲請
暨主參加準備狀影本、本院
107 年12月18日、108 年2 月26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原告
107 年12月17日準備書㈢狀影本送達受告知訴訟人,依法對
辰耀公司為訴訟告知,並通知訴訟進行程度、言詞辯論
期日
如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清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游語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