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31號
上訴人即
原告兼主參 奇峰事業有限公司
加
被告
法定
代理人 林隴廷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鴻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德光建設股份有限公
司間因107 年度訴字第931 號確認
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267,862 元(查
上訴聲明第6 項為請求廢棄原判決
主文第4 項全部,未如上訴聲
明第2 、4 項僅就其中203,487 元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應為上
訴人主張設定
質權之範圍為1,267,862 元,故依此核定上訴費用
,其餘上訴人上訴範圍,應均在此範圍內,並另命補上訴費用)
,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0,35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清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游語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