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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9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31號 上訴人即 原告兼主參 奇峰事業有限公司 加被告 法定代理人 林隴廷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鴻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德光建設股份有限公 司間因107 年度訴字第931 號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267,862 元(查 上訴聲明第6 項為請求廢棄原判決主文第4 項全部,未如上訴聲 明第2 、4 項僅就其中203,487 元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應為上 訴人主張設定質權之範圍為1,267,862 元,故依此核定上訴費用 ,其餘上訴人上訴範圍,應均在此範圍內,並另命補上訴費用)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35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清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游語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