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31號
原告即主參 奇峰事業有限公司
加
被告
法定
代理人 林隴廷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鴻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德光建設股份有
限公司因107 年度訴字第931 號確認
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
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3,487 元(上
訴人於民國108 年6 月13日具狀減縮
上訴聲明,
減縮聲明前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1,267,862 元,本院依上訴人減縮後之上訴聲明
,重新核定上訴訴訟標的金額及
訴訟費用),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
3,31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清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游語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