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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9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31號 原告即主參 奇峰事業有限公司 加被告 法定代理人 林隴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鴻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德光建設股份有 限公司因107 年度訴字第931 號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 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3,487 元(上 訴人於民國108 年6 月13日具狀減縮上訴聲明減縮聲明前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1,267,862 元,本院依上訴人減縮後之上訴聲明 ,重新核定上訴訴訟標的金額及訴訟費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3,31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清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游語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