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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7號 上 訴 人 順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猶男 被 上訴人 盛鈺精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勝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2月30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 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提起第二審上訴 應繳納裁判費,乃其他上訴必備之程式。 二、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2 月4 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第二 審裁判費新臺幣22,735元,該裁定已於同年月6 日送達上訴 人,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憑。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 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費答詢表查詢各1 份在 卷可憑。故本件上訴乃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凡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