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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更一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更一字第11號 上 訴 人 巧將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有成 被上訴人  鄭明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0月1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24,152元(計算式:苗栗縣○○ 鎮○○段○○○○○○號土地面積2530.19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80 0元/平方公尺=2,024,1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64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黃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