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訴更一字第11號
上 訴 人 巧將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白有成
被
上訴人 鄭明祥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0月1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24,152元(計算式:苗栗縣○○
鎮○○段○○○○○○號土地面積2530.19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80
0元/平方公尺=2,024,1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64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黃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