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重
勞訴字第12號
原 告 施沁宏
訴訟
代理人 王翼升
律師
被 告 聖揚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春華
被 告 品信營造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川百
被 告 彰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麗娟
被 告 詹益抿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明海律師
廖于禎律師
梁鈺府律師
被 告 正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盛富
訴訟代理人 黃紫芝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職災補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8044號經發回續行偵
查之刑事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或起訴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前,停
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被告等人涉有犯罪嫌疑,業經原告提出刑事告
訴,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以106年度偵字第28044號為不起
訴處分,告訴人不服
聲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分署
發回續行偵查,目前尚未偵查終結
等情,
業據兩造陳明在卷
。
二、查
上開犯罪嫌疑之有無,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
裁判,
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因此認有
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羅智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鳳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