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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重勞訴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職災補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勞訴字第12號 原   告 施沁宏 訴訟代理人 王翼升律師 被   告 聖揚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春華 被   告 品信營造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川百 被   告 彰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麗娟 被   告 詹益抿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明海律師       廖于禎律師       梁鈺府律師 被   告 正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盛富 訴訟代理人 黃紫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職災補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8044號經發回續行偵 查之刑事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或起訴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前,停 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被告等人涉有犯罪嫌疑,業經原告提出刑事告 訴,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以106年度偵字第28044號為不起 訴處分,告訴人不服聲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分署 發回續行偵查,目前尚未偵查終結等情,業據兩造陳明在卷 。 二、查上開犯罪嫌疑之有無,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 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因此認有 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羅智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鳳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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