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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重勞訴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職災補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勞訴字第12號 原   告 施沁宏 訴訟代理人 王翼升律師(扶助律師) 被   告 正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盛富 訴訟代理人 黃紫芝律師 被   告 聖揚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春華 被   告 品信營造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川百 被   告 彰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麗娟 被   告 詹益抿 上4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明海律師       梁鈺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職災補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下同)107年10月25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 銷。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 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3條、第186條定有明 文。本院前以本件涉有犯罪嫌疑,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06年度偵字第28044號案件經發回續行偵查中,該犯罪嫌疑 牽涉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於107年10月25日裁定命在前開 案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查該案件業已判決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 上易字第400號判決、本院電話紀錄表各1份可參。是前揭裁 定停止事由業已消滅,自應依法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奐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薇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