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重
勞訴字第12號
原 告 施沁宏
訴訟
代理人 王翼升
律師(扶助律師)
被 告 正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盛富
訴訟代理人 黃紫芝律師
被 告 聖揚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春華
被 告 品信營造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川百
被 告 彰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麗娟
上3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梁鈺府律師
李明海律師
上 1 人
複 代理 人 陳俊愷律師
被 告 詹益抿
訴訟代理人 梁鈺府律師
李明海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職災補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23日
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
正本及原本中,法官簽名欄漏未記載者,應更正為「審判
長林世民、法官鄭舜元」。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林世
民
法 官 鄭舜元
法 官 劉奐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薇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