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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重勞訴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職災補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勞訴字第12號 原   告 施沁宏 訴訟代理人 王翼升律師(扶助律師) 被   告 正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盛富 訴訟代理人 黃紫芝律師 被   告 聖揚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春華 被   告 品信營造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川百 被   告 彰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麗娟 上3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梁鈺府律師       李明海律師 上 1  人 複 代理 人 陳俊愷律師 被   告 詹益抿 訴訟代理人 梁鈺府律師       李明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職災補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23日 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及原本中,法官簽名欄漏未記載者,應更正為「審判 長林世民、法官鄭舜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林世民 法 官 鄭舜元 法 官 劉奐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薇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