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重
勞訴字第14號
上 訴 人 詹雅智
被
上訴 人 台灣美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青木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
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072,000 元(理由
同107 年7 月23日本院107 年度補字第1366號民事裁定),據此
第二審
裁判費為91,788元。但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規定,
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
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故暫僅徵收30,596元【
計算式:91,788*( 1-2/3) =30,596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部分
,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許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