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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重勞訴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勞訴字第14號 上 訴 人 詹雅智 被 上訴 人 台灣美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青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 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072,000 元(理由 同107 年7 月23日本院107 年度補字第1366號民事裁定),據此 第二審裁判費為91,788元。但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規定, 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 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故暫僅徵收30,596元【 計算式:91,788*( 1-2/3) =30,596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許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