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重
勞訴字第22號
原 告 蔡宜靜
蔡雨澄
兼上一 人
法定
代理人 王月娥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熊治璿
律師
熊霈淳律師
複代理 人 翁小茵
被 告 津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聯鑫食品實業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張吉銓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律師
複代理 人 陳敬如律師
上開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宣判期日變更為民國110年5月12日上午11時。
理 由
一、
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
,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經
言詞辯論後,原定110年4月14日上午11時宣判
,
惟因無法如期宣判,為免
再開辯論所生之程序繁複及訴訟
經濟之考量,
爰依
前揭規定,裁定變更本件
宣示判決期日如
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何世全
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弘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