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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重勞訴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勞訴字第5號 上 訴 人 誠岱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義德 被 上訴人 歐陽中寧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7年度重勞訴字第5號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 737,552元(計算式:12,237,055-7,499,503=4,737,552),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88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王綉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