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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重家繼訴字第 3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重家繼訴字第33號 原   告 楊陳美蓉 訴訟代理人 游雅鈴律師 複 代理人 蔡旻樺 被   告 陳桂芳 訴訟代理人 陳衍仲律師 被   告 蔡陳麗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繼承人陳林冬秀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含其法定孳息 ),分割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 二、被繼承人陳木灶所遺如附表二所示之遺產(含其法定孳息) ,分割如附表二「分割方法」欄所示。 三、訴訟費用由兩造各依附表三所示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被告蔡陳麗花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之一,按照家事事件法第5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原告主張及聲明略以: 一、被繼承人陳林冬秀於民國106年2月14日死亡,生前與被繼承 人陳木灶(於106年2月24日死亡)育有原告、被告陳桂芳( 養子)、蔡陳麗花(養女)三人。被繼承人陳林冬秀之繼承 人為被繼承人陳木灶及兩造,應繼分各4分之1。而被繼承人 陳木灶之繼承人為兩造,應繼分各3分之1。至於被繼承人陳 木灶繼承被繼承人陳林冬秀部分,復經兩造再轉繼承之。 二、被繼承人陳林冬秀所遺遺產如附表一所示。被繼承人陳木灶 所遺遺產如附表二所示。 三、代繳之相關費用: ㈠原告代繳部分: 1.永勝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看護費用:24,100元 2.代繳辦理被繼承人陳木灶再轉繼承被繼承人陳林冬秀遺產 之遺產稅:61,822元。 3.代繳被繼承人陳木灶遺產之106年地價稅:87,043元。 4.代繳被繼承人陳木灶遺產之107年地價稅:76,542元。 5.代繳被繼承人陳木灶遺產之登記規費及書狀費:9,375元 。 ㈡被告陳桂芳代繳被繼承人陳林冬秀、陳木灶喪葬費用1,048, 195元,應由被繼承人陳木灶所遺如附表二編號21-34清償之 。 四、綜上,爰聲明分割方法如下: ㈠被繼承人陳林冬秀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依兩造應繼分比例 取得。 ㈡被繼承人陳木灶如附表二所示之遺產,以附表二編號21-34 扣除上開原告、被告陳桂芳代繳費用後,如附表二編號1-20 部分,依兩造應繼分比例分別共有。其餘遺產,依兩造應繼 分比例各自取得所有。 參、被告答辯略以: 一、被告陳桂芳: ㈠同意原告起訴狀所提之分割方案,但原告、被告蔡陳麗花應 給付被告陳桂芳代繳被繼承人陳林冬秀、陳木灶之相關費用 (含喪葬費用、及生前之外籍勞工費用、住院、守喪、其他 費用)共1,048,195元。 ㈡遺產都分了,但墓地每年要掃及節日要祭拜、祖先牌位沒地 方擺設?預訂移到廟或其他地方擺設並祭拜、被告陳桂芳要 求從被繼承人陳木灶遺產中,提撥200萬元作為陳氏基金會 ,用長孫陳志宗的名字登記。錢原則上是200萬元,不打折 扣。 二、被告蔡陳麗花:伊認原告所提出之分割方案誠屬公平,同意 原告主張。 肆、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 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民法第 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 ,按人數平均繼承;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 依左列各款定之:一、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 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繼承人有數人時 ,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除法 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外,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 產,民法第1138條、第1141條前段、第1144條第1款、第115 1條、第1164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遺產範圍部分: ㈠原告主張:被繼承人陳林冬秀於106年2月14日死亡,生前與 被繼承人陳木灶(亦於106年2月24日死亡)育有原告、被告 陳桂芳(養子)、蔡陳麗花(養女)三人。被繼承人陳林冬 秀之繼承人為被繼承人陳木灶及兩造,應繼分各4分之1。而 被繼承人陳木灶之繼承人為兩造,應繼分各3分之1。至於被 繼承人陳木灶繼承被繼承人陳林冬秀部分,復經兩造再轉繼 承之,及被繼承人陳林冬秀所遺遺產如附表一所示、被繼承 人陳木灶所遺遺產如附表二所示之事實,為被告陳桂芳、蔡 陳麗花所不爭執。 ㈡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財政部中區國 稅局遺產稅繳清證明書、繼承系統表、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 產稅免稅證明書、公告土地現值及公告地價、土地登記第一 類謄本、存款餘額證明書為證,並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臺中郵局107年12月10日中管字第1071802181號函暨所附被 繼承人陳木灶儲金資料、查詢未印摺交易詳情、梧棲區農會 107年12月21日梧農信字第10760000251號函暨所附被繼承人 陳林冬秀存款歷史交易查詢、被繼承人陳木灶定期存款-開 戶/解約一覽表查詢、被繼承人陳木灶存款歷史交明細查詢 、台中商業銀行107年12月17日中業執字第1070039859號函 在卷可稽。 ㈢依上開事證所示,堪認被繼承人陳林冬秀之遺產,應如附表 一所示。至於被繼承人陳木灶之遺產,應如附表二所示。從 而,原告依民法第1164條前段規定,請求分割被繼承人陳林 冬秀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及被繼承人陳木灶如附表二所示 之遺產,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被繼承人之遺產所應扣抵之相關費用(看護費、遺產稅、地 價稅、遺產登記規費、喪葬費用)部分:原告主張:被繼承 人陳木灶死亡後,其代繳永勝管理顧問 有限公司看護費用 :24,100元、代繳辦理被繼承人陳木灶再轉繼承被繼承人陳 林冬秀遺產之遺產稅:61,822元、代繳被繼承人陳木灶遺產 之106年地價稅:87,043元、代繳被繼承人陳木灶遺產之107 年地價稅:76,542元、代繳被繼承人陳木灶遺產之登記規費 及書狀費:9,375元;被告陳桂芳代繳被繼承人陳林冬秀、 陳木灶喪葬費用1,048,195元,應由被繼承人陳木灶所遺如 附表二編號21-34清償之事實,為被告所不爭執,並有原告 所提業據其提出存證信函、台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回條、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6年度遺產稅繳款書、臺中市政府地方 稅務局107年地價稅繳款書、臺中市龍井地政事務所地政規 費徵收聯單為證。準此,原告上開主張應堪值採信。是原告 先行支付258,882元(24,100+61,822+87,043+76,542+9,375 =258,882),被告陳桂芳先行支付之1,048,195元,應先於 上開遺產中,扣還原告、被告陳桂芳後,其餘遺產再由兩造 按應繼分比例分割之。 四、分割方法部分: ㈠按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關於共 有物分割之規定。共有人就共有物之分割方法不能協議決定 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 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 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 ,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 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 民法第830條第2項、第824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喪葬 費用屬遺產管理之費用,應由遺產中支付(參最高法院98年 度台上字第1789號、102年度台上字第1239號民事判決、102 年度台上字第454號民事裁定)。 ㈡被繼承人陳林冬秀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原物分割由 兩造各依應繼分比例(即3分之1),單獨取得。爰判決如主 文第1項所示。 ㈢被繼承人陳木灶所遺如附表二所示之遺產,應先於存款部分 扣還原告先行支付258,882元,及被告陳桂芳先行支付之1, 048,195元後,其餘遺產再由兩造按應繼分(即3分之1)比 例分割由兩造單獨取得(存款部分),或取得應有部分,繼 續保持分別共有(不動產部分)。爰判決如主文第2項所示 。 ㈣至被告陳桂芳所辯:兩造應設立陳氏基金會一節,於法無據 ,應由兩造自行協商處理,附此敘明。 五、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 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 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 而各繼承人均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且裁判分割遺產乃形成 訴訟,法院決定遺產分割之方法時,應斟酌何種分割方法較 能增進共有物之經濟效益,並兼顧全體繼承人之利益,以決 定最適當之分割方法,不受原告聲明之拘束,亦不因由何人 起訴而有不同。爰依判決如主文第3項所示。 伍、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8 條、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前段。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唐敏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需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毅皓 附表一:被繼承人陳林冬秀之遺產明細 ┌─┬─────────────┬───────┬──────────────────┐ │編│遺 產 項 目│價額或價值(新 │ 分 割 方 法 │ │號│ │臺幣、單位元)│ │ ├─┼─────────────┼───────┼──────────────────┤ │1 │梧棲區農會定期存款(單號:│400,000 │由兩造各依應繼分比例(即3分之1),分│ │ │00000000) │ │割單獨取得。 │ ├─┼─────────────┼───────┤ │ │2 │梧棲區農會定期存款(單號:│950,000 │ │ │ │00000000 │ │ │ ├─┼─────────────┼───────┤ │ │3 │梧棲區農會定期存款(單號:│200,000 │ │ │ │00000000 │ │ │ ├─┼─────────────┼───────┤ │ │4 │梧棲區農會定期存款(單號:│300,000 │ │ │ │00000000 │ │ │ ├─┼─────────────┼───────┤ │ │5 │梧棲區農會定期存款(單號:│400,000 │ │ │ │00000000 │ │ │ ├─┼─────────────┼───────┤ │ │6 │梧棲區農會定期存款(單號:│200,000 │ │ │ │00000000 │ │ │ ├─┼─────────────┼───────┤ │ │7 │梧棲區農會活期存款(單號:│48,093 │ │ │ │00000-00-000000-0 │ │ │ └─┴─────────────┴───────┴──────────────────┘ 附表二:被繼承人陳木灶之遺產明細 ┌─┬─────────────┬───────┬──────────────────┐ │編│遺 產 項 目│價額或價值(新 │ 分 割 方 法 │ │號│ │臺幣、單位元)│ │ ├─┼─────────────┼───────┼──────────────────┤ │1 │臺中市○○區○○段○○○○號 │5,670 │編號1-20所示之不動產部分,由兩造各依│ │ │(面積:8㎡、權利範圍: │ │應繼分比例,分割由兩造各取得3分之1應│ │ │72/640 ) │ │有部分,繼續保持共有。 │ ├─┼─────────────┼───────┤ │ │2 │臺中市○○區○○段○○○○○號│1,201,200 │ │ │ │(面積:286㎡、權利範圍: │ │ │ │ │全部) │ │ │ ├─┼─────────────┼───────┤ │ │3 │臺中市○○區○○段1697-1地│42,000 │ │ │ │號(面積:10㎡、權利範圍:│ │ │ │ │全部) │ │ │ ├─┼─────────────┼───────┤ │ │4 │臺中市○○區○○段1697-2地│12,600 │ │ │ │號(面積:3㎡、權利範圍: │ │ │ │ │全部) │ │ │ ├─┼─────────────┼───────┤ │ │5 │臺中市○○區○○段1697-3地│12,600 │ │ │ │號(面積:3㎡、權利範圍: │ │ │ │ │全部) │ │ │ ├─┼─────────────┼───────┤ │ │6 │臺中市○○區○○段○○○○○號│18,093,600 │ │ │ │(面積:4308㎡、權利範圍:│ │ │ │ │全部) │ │ │ ├─┼─────────────┼───────┤ │ │7 │臺中市○○區○○段1698-1地│1,247,400 │ │ │ │號(面積:297㎡、權利範圍 │ │ │ │ │:全部) │ │ │ ├─┼─────────────┼───────┤ │ │8 │臺中市○○區○○段1698-2地│302,400 │ │ │ │號(面積:72㎡、權利範圍:│ │ │ │ │全部) │ │ │ ├─┼─────────────┼───────┤ │ │9 │臺中市○○區○○段1698-3地│894,600 │ │ │ │號(面積:213㎡、權利範圍 │ │ │ │ │:全部) │ │ │ ├─┼─────────────┼───────┤ │ │10│臺中市○○區○○段1698-4地│625,800 │ │ │ │號(面積:149㎡、權利範圍 │ │ │ │ │:全部) │ │ │ ├─┼─────────────┼───────┤ │ │11│臺中市○○區○○段1698-5地│252,000 │ │ │ │號(面積:60㎡、權利範圍:│ │ │ │ │全部) │ │ │ ├─┼─────────────┼───────┤ │ │12│臺中市○○區○○段1698-6地│67,200 │ │ │ │號(面積:16㎡、權利範圍:│ │ │ │ │全部) │ │ │ ├─┼─────────────┼───────┤ │ │13│臺中市○○區○○段○○○○○號│8,975,400 │ │ │ │(面積:2137㎡、權利範圍:│ │ │ │ │全部) │ │ │ ├─┼─────────────┼───────┤ │ │14│臺中市○○區○○段1699-1地│856,800 │ │ │ │號(面積:204㎡、權利範圍 │ │ │ │ │:全部) │ │ │ ├─┼─────────────┼───────┤ │ │15│臺中市○○區○○段1699-2地│75,600 │ │ │ │號(面積:18㎡、權利範圍:│ │ │ │ │全部) │ │ │ ├─┼─────────────┼───────┤ │ │16│臺中市○○區○○段1699-3地│386,400 │ │ │ │號(面積:92㎡、權利範圍:│ │ │ │ │全部) │ │ │ ├─┼─────────────┼───────┤ │ │17│臺中市○○區○○段○○○○○號│7,463,400 │ │ │ │(面積:1777㎡、權利範圍:│ │ │ │ │全部) │ │ │ ├─┼─────────────┼───────┤ │ │18│臺中市○○區○○段1700-1地│701,400 │ │ │ │號(面積:167㎡、權利範圍 │ │ │ │ │:全部) │ │ │ ├─┼─────────────┼───────┤ │ │19│臺中市○○區○○段1700-2地│96,600 │ │ │ │號(面積:23㎡、權利範圍:│ │ │ │ │全部) │ │ │ ├─┼─────────────┼───────┤ │ │20│臺中市○○區○○段1700-3地│352,800 │ │ │ │號(面積:84㎡、權利範圍:│ │ │ │ │全部) │ │ │ ├─┼─────────────┼───────┼──────────────────┤ │21│梧棲大庄郵局定期存款(單號│700,000 │一、編號21所示之存款部分,先由原告分│ │ │:00000000G │ │ 割單獨取得258,882元後,所餘441, │ ├─┼─────────────┼───────┤ 118元部分,再由兩造各依應繼分比 │ │22│梧棲大庄郵局定期存款(單號│700,000 │ 例(即3分之1),分割單獨取得。 │ │ │:00000000G │ │二、編號22、23所示之存款部分,先由被│ ├─┼─────────────┼───────┤ 告陳桂芳分割單獨取得1,048,195元 │ │23│梧棲大庄郵局定期存款(單號│800,000 │ 後,所不451,805元部分,再由兩造 │ │ │:00000000G │ │ 各依應繼分比例即3分之1),分割單│ ├─┼─────────────┼───────┤ 獨取得。 │ │24│梧棲大庄郵局定期存款(單號│600,000 │三、編號24-39所示之存款、利息及津貼 │ │ │:00000000G │ │ 部分,由兩造各依應繼分比例(即3 │ ├─┼─────────────┼───────┤ 分之1),分割單獨取得。 │ │25│梧棲大庄郵局定期存款(單號│500,000 │ │ │ │:00000000G │ │ │ ├─┼─────────────┼───────┤ │ │26│梧棲大庄郵局定期存款(單號│600,000 │ │ │ │:00000000 │ │ │ ├─┼─────────────┼───────┤ │ │27│梧棲大庄郵局定期存款(單號│800,000 │ │ │ │:00000000 │ │ │ ├─┼─────────────┼───────┤ │ │28│梧棲大庄郵局定期存款(單號│500,000 │ │ │ │:00000000 │ │ │ ├─┼─────────────┼───────┤ │ │29│梧棲大庄郵局定期存款(單號│500,000 │ │ │ │:00000000 │ │ │ ├─┼─────────────┼───────┤ │ │30│梧棲大庄郵局定期存款(單號│700,000 │ │ │ │:00000000 │ │ │ ├─┼─────────────┼───────┤ │ │31│梧棲區農會定期存款(單號: │500,000 │ │ │ │00000000 │ │ │ ├─┼─────────────┼───────┤ │ │32│梧棲區農會定期存款(單號:│400,000 │ │ │ │00000000 │ │ │ ├─┼─────────────┼───────┤ │ │33│梧棲大庄郵局活期存款(帳號│105,119 │ │ │ │0000000-0000000 │ │ │ ├─┼─────────────┼───────┤ │ │34│梧棲區農會活期存款(帳號:│533,557 │ │ │ │00000-00-000000-0 │ │ │ ├─┼─────────────┼───────┤ │ │35│台中商業銀行沙鹿分行存款 │17 │ │ │ │ │ │ │ ├─┼─────────────┼───────┤ │ │36│應收定存利息--梧棲大庄郵局│5,654元 │ │ │ │ │ │ │ ├─┼─────────────┼───────┤ │ │37│應收定存利息--梧棲區農會 │1,458元 │ │ │ │ │ │ │ ├─┼─────────────┼───────┤ │ │38│應收定存利息--台中商業銀行│963元 │ │ │ │沙鹿分行 │ │ │ ├─┼─────────────┼───────┤ │ │39│應收農津貼(106年2月) │7,256元 │ │ │ │ │ │ │ └─┴─────────────┴───────┴──────────────────┘ 附表三:被繼承人陳木灶之繼承人(即兩造)之應繼分比例 ┌──┬─────┬─────┐ │編號│繼承人 │應繼分比例│ ├──┼─────┼─────┤ │ 1 │楊陳美蓉 │1/3 │ ├──┼─────┼─────┤ │ 2 │陳桂芳 │1/3 │ ├──┼─────┼─────┤ │ 3 │蔡陳麗花 │1/3 │ ├──┼─────┼─────┤ │ │ │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