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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重訴字第 1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82號 原   告 宏師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孟洲 訴訟代理人 謝明智律師 複 代理人 曾偉哲律師 被   告 金樹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金樹 訴訟代理人 凃榆政律師       莊惠萍律師       朱仙莉律師 受告知訴訟人台大丰實業有限公司人 法定代理人 張志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原指定「於民國109 年1 月21日上午11時宣示判決」之期日 ,變更為「於民國109年1月31日上午11時宣示判決」。 理 由 一、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 ,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定 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8 年12月5 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指定109 年1 月31日上午11時宣判因無法如期宣判,為免再開辯論所 生之程序繁複及訴訟經濟之考量,前揭規定,裁定變更 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慧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