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82號
原 告 宏師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孟洲
訴訟代理人 謝明智
律師
複 代理人 曾偉哲律師
被 告 金樹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金樹
訴訟代理人 凃榆政律師
莊惠萍律師
朱仙莉律師
受告知訴訟人台大丰實業有限公司人
法定代理人 張志野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原指定「於民國109 年1 月21日上午11時
宣示判決」之
期日
,變更為「於民國109年1月31日上午11時宣示判決」。
理 由
一、
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
,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定
有明文。
二、
本件於民國108 年12月5 日
言詞辯論終結,並指定109 年1
月31日上午11時
宣判,
惟因無法如期宣判,為免
再開辯論所
生之程序繁複及訴訟經濟之考量,
爰依
前揭規定,裁定變更
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慧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