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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重訴字第 2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2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崧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其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環球混凝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7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0萬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08,42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文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楊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