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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重訴字第 3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返還股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328號 原   告 廖岳琳 訴訟代理人 湯詠煊律師 被   告 劉瑭鯤 訴訟代理人 蘇勝嘉律師 複代理人  張瀚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票事件,原告原起訴聲明請求:「被告 應將登記於其名下之世鎧精密股份有限公司股份19萬5000股返還 原告,並移轉登記予原告。」並據此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 73,864元。原告於民國107年12月3日提出民事追加訴之聲明狀擴 張並追加聲明為:「(一)被告應將登記於其名下之世鎧精密股 份有限公司股份20萬2800股返還原告,並移轉登記予原告。(二 )被告應給付原告945,360元,及自追加訴之聲明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嗣原告於108年 6月11日以民事更正訴之聲明狀擴張並追加聲明為:「(一)被 告應將登記於其名下之世鎧精密股份有限公司股份41萬2114股返 還原告,並移轉登記予原告。(二)被告應給付原告1,921,085 元,及自追加訴之聲明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5%計算之利息。」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重新核定為17,869, 897元【計算式:每股38.70元(以本件起訴時即107年5月18日當 日收盤之市價為準)×412,114股+1,921,085元=17,869,897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9,256元,原告僅繳 納88,120元,尚欠81,1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 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 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鳳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