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452號
原 告 中宇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宗德
原 告 杉鴻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光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凃榆政
律師
莊惠萍律師
被 告 台灣自來
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俊銘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保固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7年6月29日裁
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7年7月6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其
假執行之
聲請亦
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國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宏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