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508號
原 告 龍華科技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謝而銘
被 告 銓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智恩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8
月2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323,872元。該
項裁定已於107年8月7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
可
憑。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廖鳳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