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574號
上 訴 人 永豐路加油站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淑惠
參 加 人 劉月琴 臺中市○區○○路○○○○○號
劉珮蓉
劉家妘
劉威信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均實業有限公司因107年度重訴字第574號
拆
屋還地事件,經參加人獨立提起上訴到院,上訴人對參加人提上
訴尚未向本院為反對之陳述,查
本件上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7,
685,151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115,6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林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