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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重訴字第 5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574號 上 訴 人 永豐路加油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淑惠 參 加 人 劉月琴  臺中市○區○○路○○○○○號       劉珮蓉       劉家妘       劉威信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均實業有限公司因107年度重訴字第574號拆 屋還地事件,經參加人獨立提起上訴到院,上訴人對參加人提上 訴尚未向本院為反對之陳述,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7, 685,15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15,6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林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