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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重訴字第 5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574號 上 訴 人 永豐路加油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淑惠 參 加 人 劉月琴       劉珮蓉       劉家妘       劉威信 被上訴人  中均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晟銘 上列當事人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2月10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 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 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 加徵裁判費10分之5;且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由參加人獨立為上訴人聲明 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9日裁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108年1 月1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今仍未 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可證,則上訴人 上訴自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林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