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574號
上 訴 人 永豐路加油站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淑惠
參 加 人 劉月琴
劉珮蓉
劉家妘
劉威信
被
上訴人 中均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晟銘
上列
當事人間
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2月10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
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
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
加徵
裁判費10分之5;且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查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由參加人獨立為上訴人聲明
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9日裁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108年1
月1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然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
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
可證,則上訴人
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林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