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583號
原 告 鐠羅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世明
訴訟代理人 周利皇
律師
被 告 今口香調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淵泉
上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2條規定繳納
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復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
6款規定,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查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16日裁定
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則予駁回,此項
裁定已於107年8月21日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三、原告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
,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