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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重訴字第 59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確認通行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59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德安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煥煇 上列受裁定人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簡玉蘭等22人間確認通行權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5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8,340,000元(併見本院卷一第38頁即本院107年7月4日107年 度補字第1188號民事裁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5,349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前開裁判費,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何世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弘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