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59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德安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廖煥煇
上列受裁定人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簡玉蘭等22人間確認通行權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5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8,340,000元(併見本院卷一第38頁即本院107年7月4日107年
度補字第1188號民事裁定),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25,349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前開裁判費,逾期未繳,
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何世全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弘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