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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重訴字第 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60號 原   告 葉文裕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 被   告 權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鵬仕 被   告 科技部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許茂新 訴訟代理人 林亮宇律師       陳思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 年度重上字第169 號撤 銷仲裁判斷事件之裁判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 ,而於民國107 年7 月9 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 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上開民事事件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109 年度台上字 第1829號判決及本院電話紀錄表在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顏嘉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