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625號
上 訴 人 今口香調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淵泉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鐠羅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7年度重訴字
第625號給付
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1,944萬元(即本訴訴訟標的金額729萬元加
反訴訴訟標的金額1,215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74,608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子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