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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重訴字第 6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625號 上 訴 人 今口香調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淵泉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鐠羅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7年度重訴字 第625號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1,944萬元(即本訴訴訟標的金額729萬元加 反訴訴訟標的金額1,21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4,608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子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