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62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川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戴沼澤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勝資大鋼鐵業有限公司間
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77,265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30,256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
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