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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起訴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重訴字第 6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62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川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沼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勝資大鋼鐵業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77,265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0,256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