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重訴字第 6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65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三英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獻震 人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獻寬       黃明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借 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9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282,00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 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捷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