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65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三英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獻震
人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獻寬
黃明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借
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9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應徵
第二審
裁判費282,00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 蓓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捷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