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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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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重訴字第 6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657號 原   告 台利村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明科 被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950,3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79,8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崇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巫偉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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