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657號
原 告 台利村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廖明科
被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
當事人間
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950,3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79,8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崇道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巫偉凱